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從嚴管理監(jiān)督干部,,促進干部自覺踐行“三嚴三實”,,根據(jù)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黨內(nèi)監(jiān)督條例(試行)》、《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》等黨內(nèi)法規(guī),,制定本細則,。
第二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黨委(黨組)的領導下,按照干部管理權限,,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,、函詢和誡勉。
第三條 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,、函詢和誡勉,,應當堅持從嚴要求,把紀律挺在前面,,抓早抓小抓苗頭,,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;堅持關心愛護干部,,注重平時教育培養(yǎng),,促進干部健康成長。
第二章提醒
第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日常管理監(jiān)督或者黨內(nèi)集中教育活動,、領導班子換屆,、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,、年度考核、巡視等工作中,,對領導干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況,,應當及時進行提醒。
第五條 提醒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工作機構或者干部監(jiān)督機構提出建議名單,,報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確定,。
第六條 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,一般采用談話方式,,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,。
采用談話方式進行提醒的,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作為談話人,,也可以根據(jù)提醒對象的具體情況及談話的內(nèi)容確定適當?shù)恼勗捜恕?nbsp;
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提醒的,,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向提醒對象發(fā)送提醒函。
第三章函詢
第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針對信訪,、舉報及其他途徑反映領導干部政治思想,、履行職責,、工作作風,、道德品質(zhì)、廉政勤政,、組織紀律等方面的問題,,除進行調(diào)查核實的外,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或?qū)Ρ环从车念I導干部進行函詢了解,。
第八條 對領導干部進行函詢,,由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工作機構或者干部監(jiān)督機構提出意見,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實施,。
第九條 對領導干部進行函詢,,應當向函詢對象發(fā)送函詢通知書。函詢對象在收到函詢通知書的十五個工作日內(nèi),,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,。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,應當在規(guī)定期限內(nèi)說明理由,。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清楚的,,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。
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,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委托函詢對象所在單位的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,,也可以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直接進行處理。
(一)無故不按期書面回復的,;
(二)再次函詢后仍未說清楚的,;
(三)從回復材料中發(fā)現(xiàn)存在其他問題的,。
第十一條 經(jīng)函詢或者調(diào)查了解,函詢對象確實存在問題的,,應當根據(jù)相關規(guī)定進行處理,。
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應認真審核,并建立函詢檔案管理制度,,對有關材料進行留存,。
第四章誡勉
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存在下列問題,雖構不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,,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免于黨紀政紀處分的,,應當對其進行誡勉:
(一)遵守黨的政治紀律、組織紀律不夠嚴格的,;
(二)執(zhí)行民主集中制不夠嚴格的,,個人決定應由集體決策事項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;
(三)執(zhí)行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不夠,,用人失察失誤的,;
(四)法治觀念淡薄,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妨礙他人依法履行職責的,;
(五)違反規(guī)定干預市場經(jīng)濟活動的,;
(六)不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和厲行節(jié)約反對浪費規(guī)定的;
(七)脫離實際,、弄虛作假,,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關系的
(八)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、不如實匯報個人有關事項的,;
(九)執(zhí)行廉潔自律規(guī)定不嚴格的,;
(十)紀律松弛、監(jiān)管不力,,對身邊工作人員發(fā)生嚴懲違紀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,;
(十一)在巡視、經(jīng)濟責任審計中發(fā)現(xiàn)有違規(guī)行為的,;
(十二)從事有悖社會公德,、職業(yè)道德、家庭美德活動的,;
(十三)其他需要誡勉的情形,。
第十四條 對領導干部進行誡勉,由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意見,,報同級黨委(黨組)批準后實施,。
第十五條 對領導干部進行誡勉,可以采用談話的方式,,也可以采用書面的形式,。
第十六條 采用談話方式進行誡勉的,,應當根據(jù)誡勉談話對象的職務層次和具體崗位確定適當?shù)恼勗捜恕?nbsp;
(一)對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,一般應由上一級黨委(黨組)負責人作為談話人,,也可以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,。
(二)對黨委(黨組)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進行談話誡勉,一般應委托本級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,,也可以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作為談話人,。
(三)對單位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誡勉,一般應由本單位黨委(黨組)負責人作為談話人,。
(四) 對單位其他人員進行談話誡勉,,由組織人事部門確定適當?shù)恼勗捜恕?nbsp;
第十七條 采用談話方式進行誡勉的,談話人應當實事求是地向誡勉對象說明誡勉的事由,,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,,并明確其提交書面檢查的時間。談話誡勉應當制作談話記錄,,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誡勉對象的基本情況,,包括姓名、職務等,;
(二)談話人,、記錄人的姓名、職務等,;
(三)進行談話誡勉的日期,、地點,;
(四)進行誡勉的事由,;
(五)談話具體內(nèi)容。
第十八條 采用書面形式進行誡勉的,,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向誡勉對象發(fā)送誡勉書,;同時,將誡勉事項告知誡勉對象年所在單位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,。誡勉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誡勉對象的基本情況,,包括姓名、 職務等,;
(二)進行誡勉的事由,;
(三)對誡勉對象提出的有針對性的要求;
(四)要求誡勉對象提交書面檢查的具體時間,;
(五)進行誡勉的組織人事部門的名稱,;
(六)制作誡勉書的日期。
第十九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,,取消當年年度考核,、本任期考核評優(yōu)和各類先進的資格,,六個月內(nèi)不得提拔或者重用。
第二十條 誡勉六個月后,,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,,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。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,,根據(jù)情節(jié)輕重,,給予調(diào)離崗位、引咎辭職,、責令辭職,、免職、降職等組織處理,。
第二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誡勉檔案管理制度,,對領導干部的談話誡勉記錄、誡勉書,、書面檢查材料等進行留存,,并將有關情況作為領導干部考核、任免,、獎懲的重要依據(jù),。
第五章紀律
第二十二條 領導干部接受提醒、函詢和誡勉時,,必須認真對待,、如實回答,不得隱瞞,、編造,、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;不得追查反映問題人員,,不得打擊報復,。對違反者,根據(jù)情節(jié)輕重,,給予組織處理,,構成違紀違法的,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,。
第二十三條 有關工作人員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,、函詢和誡勉的內(nèi)容要嚴格保密,對失密,、泄密者,,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嚴肅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敢于擔當,切實履行干部管理監(jiān)督職責,,積極發(fā)揮提醒,、函詢和誡勉的警示教育作用。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,,要視情節(jié)輕重追究,,嚴肅處理。
第六章附則
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,。
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(fā)布之日2015年6月28日起施行,。